为保障景区秩序,根据《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》(2018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)第三十六条第六款规定,禁止在公园绿地水域内游泳、洗衣物和在禁钓区垂钓。
第四十六条规定,如若违反第三十六条规定,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,可以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;造成损失的,依法赔偿损失;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行为的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的有关规定处罚。
第四十七条规定,经省人民政府批准,城乡规划、住房和城乡建设、城市绿化等法律、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划归市、区县(市)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,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监督检查权,由同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。
特此公告。
宁波市天一阁·月湖景区管委会
2019年8月2日